摘要:
孩子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拿家里的钱买了一只狗,宠物店该不该退这笔钱?昨日,辽宁省工商局发布消费典型案例,由于该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未征得监护人的同意,经营者的出售行为应属无效行为。
今年5月11日,董女士10岁的儿子背着家人偷拿了700元钱,在某宠物店购买了一只白色的比熊犬。董女士发现后,第一时间带着儿子回到宠物店,跟经营者说明原由,要求退回宠物狗。但是经营者以宠物售出一概不能退换为由,拒绝退款。董女士只好到消协投诉。
经营者认为,由于宠物具有特殊性,售出之后容易感染各种细菌,所以不能退换。董女士认为,孩子这么小,商家不应该在没有弄清楚事情的情况下,就向未成年人出售这么贵重的商品。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由于董女士的儿子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经营者向其出售大额商品时,既没有监护人陪同也没有获得其母亲的事后追认,经营者的出售行为应属无效行为,应返还700元钱。经营者表示同意,董女士也对处理结果满意。
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本案中,董女士的儿子为10岁,应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花费700元购买宠物狗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外,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才有效。本案中,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董女士并未对购买行为予以追认,所以该合同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