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案情概览
前几日,安徽蚌埠,一女子带狗下楼遛弯却没有拴绳,差些咬伤到同小区另一女子的孩子,由于孩子受到惊吓,双方就言语争执逐渐上升到了肢体冲突,“有钱不怕,赔得起几千万”“我的狗比你的命值钱”的“豪言”更是引爆舆论,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目前,该女子因殴打和威胁他人被蚌埠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众所周知,遛狗要拴绳。该事件之所以在网上引发热议,除了未拴绳的行为违反法律制度之外,遛狗当事人“狗命比人命值钱”的态度则是讨论的焦点。狗狗是人类的朋友,我们尊重狗的生命,但从我国法律上说,猫、狗等宠物只能被定性为主人的“财产”,而人的生命健康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孰轻孰重一目了然。并且,我国《民法典》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专门设了专章规定,将其作为特殊侵权责任,规定较为严格。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中对“遛狗要拴绳”有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同时规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例如,北京市关于犬只防疫的相关规定可以参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饲养的动物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只有行为人能够证明被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之下,例如狗主人给自己的宠物犬戴上了狗套,拴上了狗绳,被侵权人故意挑衅狗并且被摄像头记录下来,行为人才可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与此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情节加重情形,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即使行为人证明被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仅仅可以减轻相关责任,而不可能免除责任;若被侵权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减轻行为人责任也不可以。例如狗主人没有给狗拴上了狗绳,即使狗主人再三警告,被侵权人仍故意挑衅狗并且被摄像头记录下来,狗主人仍要承担责任,只是依据具体情况可以酌情减少相关责任。
更进一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更为严重的情形,当行为人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无论如何,行为人都应当承担责任,没有例外。
四、写在最后
随着社会进步,越来越多的人会饲养一些小猫、小狗等宠物,他们可以在枯燥繁重的工作之余带给我们些许欢乐,甚至是一些人的精神寄托,疼爱宠物之心无可厚非,但是我们也要将对宠物的表达建立在对他人人身安全不受威胁伤害的情况下。近些年动物侵权案件频发,有不文明饲养动物、不规范管理动物的原因,也有某些人群道德观念的偏差和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因此我们要合规饲养,尤其是小区、公园里孩子很多,虽然这些狗看着都很温和,但谁都不敢保证会不会发生意外,还是拴上绳子最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