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官,狗是我买的,应该判给我”,江苏海安,发生了一个有趣的案件,男方王某在法庭上跟女方赵某争抢一条狗的所有权,原来双方因感情破裂到法院诉讼离婚,他们对房产、车子的分割都没有争议,唯独对这条狗的归属争执不下。
难道这条狗是什么珍贵品种,价值昂贵吗?不是的,这只是一条普通的拉布拉多犬。因为王某认为,宠物犬是自己买的,且日常的吃喝拉撒更多时候都是由其照料,感情深厚。赵某则称,虽然自己平时照料宠物犬的生活起居较少,但经常陪它遛弯,它已经成为自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其实我国法律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并没有对宠物的归属进行专门的规定,《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宠物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宠物是人们为了精神目的,而不是为了经济目的而豢养的生物,是生物就无法平等分割,只能归一方所有,最终该宠物的所有权归王某,赵某有权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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