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很多人的爱只是挂在嘴边上的,但实际上只是用来满足自己。就像有些人把自己家的宠物宠上了天,当作家人一起生活,有的还允许上桌吃饭。在自己家时没人管得着,但在外面的公共场所中,若还是这样我行我素,影响到他人就不应该了。
在公共场所中,有些地方是禁止宠物进入的,就比如在长春施行的《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就规定到,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疗机构;
(二)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宾馆、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
(三)体育场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四)水源保护区;
(五)烈士陵园、文物保护单位;
(六)其他明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餐厅作为大家在外吃饭的地方就更是如此,同时餐厅也是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之一。但是在2021年7月的一天,长春的一家餐厅就迎来了这样一位蛮不讲理的客人,她带着自己家的泰迪大摇大摆地进入了这家餐厅。
当餐厅的服务员发现时对方已经找到位置坐下了,自顾自的在那里点单,周围的客人也没有说什么,于是便只好默认了对方的这种行为。随后一名服务员上前端盘送菜,而这时,这位女子的操作不禁让人大为震撼,她将自己的泰迪放在了桌子上,而它也很自觉地在桌上吃了起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很明显,这位女士将自己的宠物犬带进了餐厅,就已经违反了当地关于宠物管理的相关规定。没有束缚自己的犬只,还让其上桌吃饭,这一行为会妨碍他人正常进餐。
狗进入餐厅时本就引起了一些人的关注,而上桌吃饭的行为发生时吸引了更多人的注意,有的人看着自己的盘子不禁思索了起来。这时,服务员也上前提醒对方,狗是不能上桌吃饭的,希望她可以将狗放下来。
而这位女士不仅没有觉得自己的行为有问题,更是以自己身为顾客的身份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我是来你这花钱消费的,管那么多干嘛。随后便说道:“今天我家狗就在桌上吃,怎么着。”,而这句话也引起更多顾客的关注。
自己的建议没有被听进去,服务员也不能允许对方将狗放在桌子上舔盘子吃东西,随后便说道:“女士,您的狗上桌后,直接舔我们餐厅的盘子,这不仅让其他顾客觉得不卫生,同时也容易传播一些细菌疾病。”。
她听到这句话之后觉得是对自家狗的侮辱,和这位服务员对峙得更凶了,自己家的狗是不可能有细菌疾病的,还扬言道:“你这个服务员吃得还不如我家的狗!”。这句话让在一旁吃饭并一直关注此事的大哥不悦,本来就是你的不对,怎么还侮辱人服务员了。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到,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位女士不满于服务员的劝诫,认为是对自己的不尊重,但她没有考虑到自己带狗进入餐厅本就是不对的。这位女士又对服务员进行指责和辱骂,也是一件不道德的行为,还是在餐厅这种公共场所中,当着众人的面侮辱他人,还有可能涉嫌违法。
于是便站起来对这位女士说到:“你凭啥说人家服务员,狗不能进餐厅你不知道,谁让狗上桌子吃东西的?”。邻桌大哥的行为让她觉得是多管闲事,也让她的情绪更为激动,气愤地说道:“这又不是你家,你凭什么管我?”。
公共场所属于任何社会成员,不是这位大哥的家,更不是这位女士的家,让狗上桌吃饭这件事让大家感到了不悦,那就应该被制止。于是这位大哥便说道:“你在家把狗当爹,没人管,但在这不行!饭店是公共场所,狗本来就是不能进的,狗吃什么你吃什么,狗吃shi你吃吗?”。并要求对方为刚才的行为给服务员道歉。
而这位女子不仅没听劝,认为自己没错,不仅没有给服务员道歉,还赖着不走了。这位大哥也是没办法,拿出手机便说道:“不走是吧,那我现在报警,让警察来处理这件事。”,随即就要拨打电话。这位女士看到这也慌了,便带着自己家的狗迅速地离开了现场,餐厅又恢复了正常的经营状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这位女士的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造成餐厅正常营业无法继续的情况时,她便将会因为自己的这一鲁莽举动付出应有的代价。不过好在并没有造成餐厅经营秩序上的混乱,周围的食客就当是看了个热闹,一笑而过。
喜欢小动物这件事本身没有错,但这种爱要在一定的规则内,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不是像这位女士一样,带着自己的爱犬来到餐厅,还让其上桌吃饭,给餐厅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最后成为别人的笑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