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8月25日,淄博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随后,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淄博市人大监司委工作室、淄博市司法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农业局、淄博市城管局等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此外,还征求了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智囊团队的意见;听取了淄博各区县有关部门、社区工作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环卫人员、犬类保护组织、宠物诊疗机构负责人、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规定,淄博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区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提倡不养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只,已经饲养的,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自行处置。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在部门职责方面,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责犬只登记,建设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查处犬吠扰民、放任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养犬免疫宣传、信息搜集、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对犬吠扰民、未束犬绳(链)遛犬、占用公用部位养犬、未即时清理犬粪等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在养犬行为规范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养犬人携犬外出,应当为犬只佩戴登记标识,用不长于两米的犬绳(链)牵引;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合应主动避让他人,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怀抱犬只。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犬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携犬出户未为犬只佩戴登记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未即时清除犬粪的,或者未束犬绳(链)牵领任由犬只乱跑影响市容环境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