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家宠物狗在宠物店游泳时发生意外死亡,狗主人愤而在网上多个平台发布了对宠物店的差评。宠物店认为名誉权遭受侵犯,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狗主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法院会支持吗?
主人在多个网络平台给宠物店差评被诉
"宠物店新升级狗狗游泳套餐啦!赶紧带你的爱宠试试吧!"小李通过网上团购平台为自家宠物狗购买了广东一家宠物店的游泳套餐,并将宠物狗带到店内消费。
不料,宠物狗在游泳过程中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心爱的宠物狗意外死亡,小李气愤地在大众点评、新浪微博、小红书等平台发布了对宠物店的“差评”,并配上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宠物店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五万元。
宠物店认为,其已告知小李关于宠物狗游泳的风险及注意事项,宠物狗死亡后,小李未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而是在网络平台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上述网帖内容及相关评论侵犯了其名誉权。
小李则认为,其作为消费者有权对宠物店的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其在各大平台发布的内容均为对宠物店行为的如实陈述,不存在诽谤、诋毁的内容。
法院认定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广东省新会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宠物店的消费者,小李有权对宠物店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小李通过自媒体发帖描述其宠物狗在宠物店内游泳时死亡的事发经过,并配有事发时监控录像。虽然所发布言论过激欠妥,但此举不属于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宠物店可对该贴进行回复、辩解,网民公众亦可结合监控录像对涉案行为作出客观评价,并不必然对宠物店造成负面评价。同时,小李与宠物店不存在商业竞争关系,小李不存在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宠物店名誉的动机。
案件审理过程中,宠物店亦未能提供证明与小李发帖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反驳证据。经了解,小李事后也已自行将发布在自媒体上的相关网贴删除。作为提供服务的商家,宠物店也应对消费者的批评与评论有一定的宽容度。
为此,小李的行为尚不构成侵害宠物店名誉权,但其所采取的维权行为欠妥,应予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会法院判决宠物店要求小李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宠物店不服一审判决向江门中院上诉。该案经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提醒,消费者有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评价的正当权利。但任何权利都有边界,网络平台也不是发泄个人情绪的工具。消费者评价应当基于事实理性评价、理性维权。
对于经营者,应尽量完善产品质量,通过提升服务和及时反馈来取得消费者的信任和理解,对消费者的客观评价要有一定的容忍度。